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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龄少年不入学 家长放任受处罚

2000-06-0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不久前,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中学先后有5名少年辍学,校方多次说服教育未果,镇政府便下发了限期复学通知书,但督促其复学仍未果。1999年12月7日,镇政府对5名辍学学生父母分别作出限其一周内送子女入学和各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。5名学生家长不服,于今年3月21日将兴福镇政府推上被告席。

庭审中,学生家长认为,学生辍学是因学校乱收费、课业负担过重,责任不在家长。镇政府则认为,父母送孩子上学是法定义务。法庭经审理认为,5名学生为未满18周岁的适龄少年,应该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,中途辍学,其家长经多次批评教育,仍不送子女复学,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。遂判决维持被告兴福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规定,“……适龄儿童、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、教育,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。”

(《法制日报》2000.5.27董永学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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